(2017)川1304民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洪玉与何岱南、王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玉,何岱南,王思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23号之一原告:高洪玉,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岱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思思,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高洪玉诉被告何岱南、王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洪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玉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玉撤回对被告何岱南、王思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高洪玉负担。审 判 长 杜 灵审 判 员 邱 媛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