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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洪玉与何岱南、王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玉,何岱南,王思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23号之一原告:高洪玉,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岱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思思,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高洪玉诉被告何岱南、王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洪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玉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玉撤回对被告何岱南、王思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高洪玉负担。审 判 长 杜 灵审 判 员 邱 媛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