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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89号原告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社区10巷61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经和解,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韶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