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树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树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2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树钱,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余江县。2007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余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余江县看守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树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树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乐树钱窜至余江县锦江镇前进村董家组4号被害人董某1家中实施盗窃,盗走2010年上海世博会钱币邮票纪念珍藏册一册、毛巾五条和袜子一双,并将被盗物品藏匿至附近一间茅草房后面。后乐树钱返回董某1家中休息,次日上午被董某1发现并控制。后民警至董某1家中将乐树钱抓获归案,并将被盗物品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乐树钱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乐树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乐树钱窜至余江县锦江镇前进村董家组4号被害人董某1家中实施盗窃,盗走2010年上海世博会钱币邮票纪念珍藏册一册、毛巾五条和袜子一双,并将被盗物品藏匿至附近一间茅草房后面。次日上午董某1在家中三楼发现了被告人乐树钱并将其控制。后民警至董某1家中将乐树钱抓获归案,并将被盗物品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乐树钱的供述,证明其对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在锦江前进村董家的一户人家偷到纪念币一份及毛巾袜子并藏匿。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7日早上8点半左右,他回到家里喂鸡,隔壁的邻居对他说他家里是不是进了贼,他和老婆进去看,他老婆在他家三楼发现一个大约30来岁的年轻人,于是他们把那个年轻人抓了下来并且报了警。昨天他和这名男青年经过派出所询问后该男子承认了在他家实施了盗窃,盗窃所得被其藏在村庄上一间茅草屋后面。并承认藏匿物品后觉得很累,又走回他家睡觉,第二天听到他回来就跑到三楼。后在这名男子指引下他们找到了藏赃的地点,其中一个袋子里装着的是他的纪念币,另外一个袋子里装的是五条毛巾和一双袜子。这时他才想起来家里的毛巾和袜子也被盗了。现场并未找到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这名男子说在他家里只拿了纪念册、毛巾和袜子,没看到黄金项链、戒指。(2)被害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7日上午九点多钟,她和丈夫一起回董家老房子里喂鸡,回去之后发现家里的窗子有被撬的痕迹,家里厨房的门也是开着的。后在家中三楼发现一名小偷。家中被盗金项链、金戒指和一本纪念册。金项链和金戒指放在一楼衣柜的衣服里面,纪念册也放在一楼的衣柜里面。3、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被告人乐树钱指认盗窃地点及藏匿赃物地点。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余江县锦江镇前进村董家组董某1家中。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证明扣押到被盗2010年上海世博会钱币邮票纪念珍藏册一册、三条巾牌马毛巾、一条家纺精品毛巾、一条竹纤维纺织品和一双袜子。6、鉴定意见,证明被盗2010年上海世博会钱币邮票纪念珍藏册及毛巾袜子的市场价格为400元。7、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7日上午,民警在董某1家中抓获已被控制的乐树钱。8、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乐树钱的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情况。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乐树钱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树钱所犯的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乐树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配合侦查机追缴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乐树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树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河贤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人民陪审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