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赖悦东与温宝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悦东,温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赖悦东,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五华县岐岭镇黄福村排里。被执行人温宝中,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五华县岐岭镇黄福村塘头背。赖悦东与温宝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4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温宝中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借款152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赖悦东(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温宝中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地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华支行有存款2116.15元(此款已作出了冻结和划拨);在公安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反馈其有一辆车牌号为:粤L847**的雪佛兰轿车,遵循申请人的意见,其表示放弃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在房产局查询的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在五华县岐岭镇荣贵街22号(证号:3225852)拥有一处房产,但此房产已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