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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千河环保化粪桶加工厂、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千河环保化粪桶加工厂,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千河环保化粪桶加工厂(以下简称滁州千河加工厂),个体户商户,住所地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乌衣第一优质米厂院内),注册号341103600082868(1-1)。法定代表人:田千河,被执行人: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诚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滁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2896X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千河环保化粪桶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诚营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