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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文勇与福建省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29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966号本院对上诉人曾文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被上诉人福建省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粤01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七行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曾文勇负担。”有误,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文勇负担。”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洁瑜冯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