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龙森与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谢宇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森,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谢宇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614号原告:刘龙森,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明,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号财智广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3320X4。法定代表人:刘晓莹。被告:谢宇航,男,1975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刘龙森诉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谢宇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谢宇航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龙森承担。审 判 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昌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