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赫尔利服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赫尔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428号原告: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玉军,总经理。被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号。法定代理人:薛梁,董事长。被告:青岛赫尔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泰华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赫尔利服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原告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青岛赫尔利服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0元,退回原告青岛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