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26号原告: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南关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黄俊发,董事长。被告: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原告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起,分次向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既未付息,也未还本。2011年底,该项借款利息为377637.33元,本息合计4877637.33元,2012年9月,原告在县农发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协商,双方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协议书,被告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原告支付被告担保费50万元,从被告的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被告于2012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本息,否则,被告同意按月息三分即月利率3%,然而,被告言而无信,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77637.33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河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我院提出回避申请,认为我院副院长樊杰亭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黄俊发的内弟,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与樊杰亭有亲属关系,且案件标的较大,存在一些争议和认定问题,要求我院整体回避,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樊杰亭是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黄俊发的内弟,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是樊杰亭的亲属,本案在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且被告也提出回避申请,为避免矛盾的产生,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