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坚勇诉上海滨海皇家金煦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勇,上海滨海皇家金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782号原告:徐坚勇被告:上海滨海皇家金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惠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坚勇诉被告上海滨海皇家金煦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4日工资14,160.63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6,48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因被告处关闭歇业,导致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本院依法至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金人社监(2015)理字第348号、3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已经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并由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金人社监(2015)理字第348号、35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该案已移交本院执行局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坚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亚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