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李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李其海,李玉花,李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皓,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李其海,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李胜明,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其海、李玉花、李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6572.78元,承担执行费44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