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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李波、王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波,王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06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号海怡湾畔。负责人:叶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波,女,汉族,196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王众平,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李波、王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洋人民审判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