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李波、王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李波,王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06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号海怡湾畔。负责人:叶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宏炬,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波,女,汉族,196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王众平,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李波、王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洋人民审判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薛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