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汉平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汉平,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751号原告:魏汉平,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权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金地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赵云,公司董事长。被告:XX(又名杨双),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魏汉平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魏汉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魏汉平负担。审判员 肖应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