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天星与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星,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天星,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波,男,汉族,1960年7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天星与被执行人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天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星向本院书面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天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天星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16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