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执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铁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4402号被执行人:马铁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南开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铁成诈骗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马铁成应给付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