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邢利杰、郭苗等与李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利杰,郭苗,李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299号原告:邢利杰,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苗,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男,系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向民,男,1979年12月11日,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利杰、郭苗诉被告李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邢利杰、郭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利杰、郭苗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向民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利杰、郭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邢利杰、郭苗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一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