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与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举,李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共印份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325号原告:张文举,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坤,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王桥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陈涛,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张文举与被告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文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张文举负担。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