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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维美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维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维美,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住恩施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永群,中共恩施州委党校教师,系被告人王维美妹夫。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维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维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龙、书记员马武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维美及其辩护人黄继坤、张永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维美系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财经所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11年9月28日,中共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委员会下发恩六委文【2011】64号文件,任命王维美担任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11月25日,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下发恩六办发【2011】123号文件(关于成立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王维美为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资料组的组长,同时系实物核实调查组的成员之一。2011年2月24日,恩来恩黔高速公路(简称恩黔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启动。2011年3月,恩黔公路六角亭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谭家坝启动。2011年7月1日,湖北高路鄂某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拟对恩来高速公路路线起点予以调整,要求根据最新设计图纸,对征迁工作进行相应调整。9月5日,恩黔高速公路路线起点设计变更确定。同年11月25日,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简称六角办事处)成立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之后,恩黔公路改线,六角亭段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谭家坝村改为头道水村。2011年12月2日,六角亭办事处在头道水村启动恩黔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六角亭办事处拆迁人员分成两个专班,进行突击工作,一个专班负责土地、农作物、地上经济林木等附着物的实物调查和统计,人员由办事处工作人员王维美、刘昭鹏、梁玻等人及省指挥部、州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谢某组成,该专班由王维美负责,梁玻负责丈量土地,王维美负责业务和登记;另一个专班由六角亭办事处杨定科等人、省指挥部、州市高路办谭学灿、头道水村副主任金某等人组成,负责房屋建筑评估和实物调查,该专班由杨某牵头负责。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村民李奎得知恩来恩黔高速公路改线要经过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其中马家湾的一块空地在此工程附近,便找该村书记谢恩平,要求租赁该空地修建养鸡场,以套取征地补偿款,并承诺事情办好后,给村里辛苦费。2011年8月25日,谢恩平将李某1租地建养鸡场套取征地补偿款以及办好后给村里辛苦费的事情告知了谢某,并安排谢仁良代表头道水村与李奎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头道水村将30亩农用地租赁给李某1使用,年租金人民币30000元。签订合同当天,李某1即支付了租金人民币30000元,为逃避违规抢建养鸡场的事实,以便获取更多的补偿款,双方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至2011年1月30日。合同签订后,李某1迅速着手修建养鸡场。因李某1未在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两违”建筑,六角办事处“两违”办公室对此展开调查,谢某、谢恩平称该养鸡场系村里所建,故恩施市城市管理局于同年9月7日给头道水村委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11月5日,恩施市人民政府责成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养鸡场实施强制拆除。11月8日,恩施市城市管理局给头道水村委会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因谢某、谢恩平谎称养鸡场为村集体所有,村里将自行拆除,故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未组织强拆。六角亭办事处“两违”办公室也未将该养鸡场的查处情况向征地拆迁办公室通报。2011年12月,六角办事处征地拆迁专班开展征地实物调查时,谢仁良、谢恩平等人均谎称李奎修建的养鸡场系头道水村修建(包括土地和房屋都是村里的),因此将该养鸡场登记为拆迁补偿对象,登记被拆迁人户名系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3月28日,恩施自治州诚信装饰工程造价评审有限公司对恩黔恩来高速公路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92户的装饰、无证自建、零星砌体工程进行评估,对登记到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的养鸡场进行评估的价格为1512147.65元,并注明系无证自建。2012年4月1日,头道水村委会以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公司的名义就该养鸡场的补偿与六角办事处签订了《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拆迁协议书》,确定给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公司补偿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12147.65元;2012年3月28日,六角亭办事处与头道水村委会又签订了《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确定给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公司拆迁奖励等款人民币170942.55元;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83090.20元。上述两份协议系王维美请示办事处主任吴某后,要求沈阳芳以“吴某”的名义代签。2012年5月9日,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将上述款项拨付到六角亭办事处财政所。2012年5月,马家湾养鸡场征地拆迁的事情被举报,六角亭办事处谭明安副主任就该养鸡场被检举的情况向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及六角亭办事处领导汇报。六角亭办事处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定将头道水村马家湾养鸡场的补偿费用全部冻结。之后,由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委托恩施市审计局进行专门审计,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也参与此调查。2012年11月6日,谢恩平召集头道水村村支两委人员李某2、谢某等7人开会形成决议,一是与李某1解除租赁合同;二是一次性补偿李某1人民币1450000元,谢某等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次日,头道水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村委会一次性补偿李某1投资建厂的建筑物等损失人民币1450000元。2012年11月8日,六角办事处副主任谭某2在该协议书上签署“同意按照村支两委集体研究的会议意见,予以落实,一次性了结。”11月9日,头道水村委会给六角办事处写出书面报告,申请拨付补偿款,谢恩平多次找谭某2等人,要求签字拨款,吴某、谭某2、邓某1(六角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六角亭财政所所长)均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按村支两委集体意见落实,拨付人民币1450000元。2013年1月6日,李某1出具领到补偿款人民币1450000元的领款单。1月7日,谢恩平等人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名,并分别签署同意报销、同意入账、已审。当日,头道水村委会给李某1转款人民币1450000元。之后,李某1与谢恩平协商,从李某1领取的补偿款中支出人民币150000元给头道水村的另一养鸡场。2014年,恩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马家湾养鸡场时,将人民币150000元退回到六角亭财经所账户。另查明,恩市政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市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征地拆迁户的房屋评估价值、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资金在当地张榜公某无异议后,与征地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财经所专户,其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截留、侵占、抵扣、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恩市政办发[2011]42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其他规定房屋置换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面积为准。猪牛圈、柴火房、临时建筑等附属设施不属房屋置换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马云周(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副主任)的证言,证实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是2011年2月24日启动。红线范围内抢修抢建的属于违章建筑,不能进行补偿。2、吴某(六角办事处主任)的证言,2011年8月,我到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工作。关于头道水村征地拆迁的工作大概是从2011年11月启动,我们办事处专班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工作安排,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湖北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州、市高路办派人会同办事处工作专班开展实物调查、张榜公某、核算补偿资金、开展拆迁工作。实物调查完后,大概在2012年初,因为要对村集体补偿资金进行结算,按照市高路办的要求对村集体补偿资金结算必须经过审计无误后才能拨付。2012年8、9月,市高路办才将马家湾养鸡场的补偿资金拨付到六角亭办事处的账户上。头道水村就要求拨付这笔资金,我听说马家湾养鸡场不是全部由头道水村出资开办的,还有其他合伙人,我把此情况汇报给柯书记,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这笔资金的拨付,柯书记就通知我、谭某2、办事处高路办、财经所的工作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当时会议就明确这笔资金是村集体的,但要求村里形成决议,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来村里就写了资金拨付报告,谭某2在报告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后来我也签署了同意拨付意见,这笔资金就拨付到村集体账户上了。我没看恩施市审计局针对马家湾养鸡场的审计报告,听谭某2主任和市高路办的人说过,已经通过审计没问题。马家湾养鸡场属于突击抢建,属“两违”建筑,六角办事处工作人员将此事给党委副书记王某进行了汇报,王某也迅速给党委作了专题汇报,我有印象,但后来听说这个鸡场已要求自行拆除。因为经过了办事处的专题会议研究,是集体资金,通过了审计,我是根据专题会议形成的意见签署的同意拨付意见。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关于头道水村委会房屋、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不是我签的。王维美拿了很多协议到我办公室,要我代表六角亭办事处在协议上签字,我当时正要赶到市政府参加会议,就要王维美对协议把好关,如果急要的话就代我签字。我当时没有要求王维美在签订协议时要审核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相关证件。“把好关”,就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因为审核资料本身就是他们的职责。在召开动员大会时我就强调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拆迁补偿,至于在实物调查时是否需要审核相关的权属证件由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州和市高路办、六角亭工作专班的人把关。此养鸡场获得国家一百多万元补偿款。首先是高速公路变更线路上有人提前透露信息,另外办事处两违办和高路办之间没有很好的沟通,信息不对称。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些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到位,导致工作出现纰漏,造成国家资金的流失,望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酌情处理。3、王某(原六角办事处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人大主任)的证言,六角办事处两违办工作人员巡察时发现马家湾有人在填土开山,带人到现场核实,并给办事处柯书记汇报,对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村委会迅速拆除养鸡场,谢恩平到六角办事处两违办表态按期自行拆除,后来发现鸡场没有拆除,就按程序上报至市两违办,市两违办的领导经研究后决定对其强拆。头道水村马家湾养鸡场违建的事情,我没有跟谭某2以及六角亭高路办的相关人员沟通,我与谭某2分管的不同工作,当时,我也不知道头道水村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4、孙某(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人员)的证言,在挖沟放线时,头道水村委会和恩施市高路办的相关人员跟我提到过村委会有个养鸡场,头道水村委会书记和主任被立案调查后,我才晓得这个养鸡场已经得到补偿,相关人员通过这个养鸡场骗取了国家的补偿资金。我不知道马家湾养鸡场属于违章建筑,当时没有任何人提及建筑物补偿,只有土地补偿,我没过多的去了解。如果是违章建筑,就不能登记,更谈不上补偿,实物的权属是否合法只有当地人民政府才知道。六角办事处和恩施市高路办的相关人员说凡是在红线范围之内的实物都予以登记,我认为他们是对征地拆迁的政策理解得过于片面和机械,不合法的实物肯定不能登记和补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5、谭某2(六角办事处副主任)的证言,2009年,我在六角亭办事处分管办事处宣传思想、科教文卫工作、高速路、铁路征地拆迁、地方协调工作。六角亭办事处由我分管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事处“高速公路、铁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路办)牵头负责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六角亭办事处两路办和六角亭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机构设置在一起,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任杨某,负责全面工作,另外主要负责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以及虎民路遗留问题;副主任王维美,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和头道水村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副主任梁玻负责铁路和高桥坝等地的项目征地工作,高速公路办工作人员有刘某、沈阳芳等人,他们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以上工作职责及人员分工,我们办事处有相关文件。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州、市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干部组成。2011年12月2日,在头道水村启动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2011年11月14日,我们参加了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召集的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督办会。11月24日恩施市政府召集恩来恩黔高速公路沿线涉及征地拆迁的六角亭办事处和芭蕉乡相关人员参加征地拆迁动员大会。11月26日,恩施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到我们六角亭办事处召开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建设改线段头道水村征地拆迁动员大会。12月2日在头道水村召开由村组干部、党员代表参加恩来恩黔征地拆迁动员大会。第二天,就开始征地拆迁实物调查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拆迁人员分成两个专班,进行突击工作,一个专班负责土地、农作物、地上经济林木等附着物的实物调查和统计,人员由办事处工作人员王维美、刘昭鹏、梁玻等人及省指挥部、州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谢某组成,该专班由王维美负责,梁玻负责丈量土地,王维美负责业务和登记;另一个专班由六角亭办事处杨定科等人、省指挥部、州市高速公路办公室谭学灿、头道水村副主任金某等人组成,负责房屋建筑评估和实物调查,该专班由杨某牵头负责。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范围内征地拆迁主体是六角亭办事处,补偿依据是恩施市政府2011年74号文件和42号文件。土地及附着物专班的实物调查程序是,首先到红线征收范围内地点,由村干部通知被征收人员到场进行实物确认,边界确认,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对实物进行清点。房屋及建筑专班的实物调查程序是房屋征收专班对房屋测量,房屋装饰装潢评估机构人员进行现场房屋测量和评估,然后登记造册,并由省高指的孙某、州高路办的庞某、市高路办的谭某1等人直接参加并现场认定签字,由评估机构将资料带回评估后,交市高路办审核,再返回六角亭办事处高路办,在村里进行公某,公某一个星期无异议,就由王维美这个专班签协议,省指、州市高路办工作人员跟班核对。按文件规定要对被拆迁的房屋的合法权属进行审核,是否审查,杨某知道。王维美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被拆迁户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核对,看有不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在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头道水村征地拆迁中,对“两违”建筑未提出特别要求,因为省指、州、市高路办的领导在工作会上说,红线内的房屋只要不是“三抢”的要认账,但要严格依据恩施市政府(2011)74号、42号文件执行。2012年4、5月份处理马家湾养鸡场土地纠纷时,收到检举信,知道这件事后,我马上向市高路办主任及办事处主要领导汇报,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把头道水村马家湾鸡场的补偿费用全部冻结,我还专门和主任吴某一起到市高路办,与田指挥长、柳主任、刘主任商议过此事。由市高路办委托市审计局进行专门审计,当时这笔钱还没有拨,市检察院就去调查,调查结果市高路办才知道,我不清楚。所以这笔钱一直在市高路办的账上存放了接近一年时间。村里多次要求拨款,并说要上访。2012年年底,谢书记多次找我,而且到市高路办找过柳主任、刘主任。2012年10月,此补偿款已拨到六角财政所,谢书记又来找我,我问王维美和市高路办的刘主任、柳主任,是不是已拨款了,他们说吴主任找过他们。审计上没说有什么问题。2012年11月15日,谢书记找我签字,我签字后,财政所才能把钱拨到村里的账上。在这件事上,我认为省、州、市高路办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他们在现场跟班作业,负有指导、审核的职责,并且还负责组织验收。我在头道水村申请拨付资金的申请报告上签字的理由是:在实物调查阶段,调查专班进行了认定;也没人跟我们提供是违章建筑的依据;当初要拨款时,办事处、市高路办开会说当审计结束没有问题后就可以拨这个钱;村里谢书记多次要求拨款,我咨询王维美之后听他们说这笔钱已经拨到了六角亭财政所账上,我作为分管领导,需要签一个意见才行。6、李某2(六角办事处驻头道水村干部,任该村支部副书记)的证言,谢恩平喊我到他办公室去,说有人要租地,要我带他到马家湾去看一下,过了几天,谢书记就通知我说李老板有意租地,要我去收租金,30000元一年。租地时间是2011年8月,签合同当天就交租金了,我不知道租马家湾的地做什么用,后来听说是开养鸡场的。两违办下过整改通知书和强拆通知书的,但一直没拆。书记和主任知道内幕,这个鸡场是违章建筑,不应得到补偿,但这个鸡场最终得到了一百多万元的补偿,为什么得到了补偿,我不清楚内幕,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与村里的书记主任脱不了关系。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有王维美和谢某,郑某也参加过。给李某1补偿1450000元,谢恩平召集我们七人开了会的,当时开会时谢书记只是通知我们一声说要给李某1补1450000元,至于什么原因没说,然后就叫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我当时也签了,我心里明白不该补,但当时参会的其他人都没有人反对这个事,我又不想出这个头,再加上大家都签字都要承担责任,所以也就签了。7、谢恩平(头道水村书记)于2014年6月27日的证言,2011年6、7月份,李奎多次找我要租村里马家湾的一块地,办养鸡场,30000元一年,我说少了,这块地有20几亩,他说反正这块地搞不了几年,一次他拿了高速公路互通草图给我看,是个复印件,他说这是高速公路互通的草图,你们这块地,就在工程边上,并说正式图纸在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租这个地,到时候征了有补偿。我说到底这个事定没定。他说还没定,要等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图纸下来才能定。我说到时不征,我们村里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他说不要负责,到时该我背时。这期间,他还向我许诺,事情搞好了,村里面辛苦了,搞点辛苦费,但没说数额。我给谢某主任说李总把我们村里的一块地租了,准备办个场,一年30000元租金,反正地也是空着租了村里也有收入。谢某也就同意了。李某1把合同拿过来后,我就把谢某喊到办公室,把合同给他看,要他把关。最后谢某就和李某1把合同签了,30000元租金是签订当天给的,入的村里面的账。签订合同没几天,李某1就找施工队修鸡场,动工一个星期,六角办事处两违办的工作人员就去了,下达停工通知书。李某1要我出面协调,不拆,我就答应帮忙,后来,两违办的人找我问情况,我就说鸡场是村集体办的,我们自己拆除。李某1的鸡场只要求速度,不要求质量,建得很快,20多天就修好了。之后,两违办的人发现鸡场没拆,就下达了强拆通知书到村里。因为建鸡场的事,我和谢某通了气的,都给两违办的人说是村里的,我们自己拆。但我们一直没拆,一直等到高路办进场实物调查后,就喊李某1把鸡场拆了。拆了后就等高路办的核实算账,下发补偿标准和价格。标准下来后,谢某问我到底算在哪个户头,我说先打到村里账上,再和他谈钱的事情。当时也是怕李某1把钱拿了,不给我们。谢某一听也是,就同意了。2012年,李某1来要钱,我说拆迁奖励的钱你拿不合适,另外,村里困难,给村里解决点办公经费。后来就谈成给李某11450000元。因为老百姓到高路办举报了,然后高路办就审计,但没审计出什么,又把情况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又来调查,也没有结果。这样在账上放了快一年多,李某1多次找我,我说不是我不给,钱在财政,上面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你要自己去找上面。李某1也就到处找。一直到2013年初,高路办才通知我们可以给钱了,然后,我们开了支委会后以村委会的名义打报告,然后找高路办、财政所、办事处领导签字,才把钱拨给李某1。李某1给我打电话,要我到国酒去唱歌,我去后没待多久就和李某1出来到他车上,他说补偿钱到位后,辛苦费搞好多。我说200000元。他说多了,就搞150000元。我同意了,就要他把钱打到村里养鸡场的账上,我就把鸡场会计许全珍的账户发给了李某1,他就把钱打到许的账户上。今年,纪委在查这事,我知道钱有问题,就要许全珍把钱打到财经所的账上去了。李某1把草图拿来时,我就知道他是想在征地之前把鸡场建成后,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在高路办实物调查完之后,补偿下来之前,李某1找到我,也找到谢某说,原来签的合同时间和高路办征地相关文件有冲突,如果就拿这个合同,就补不了多少钱,要把合同时间提前。我当时就同意了,谢某就和李某1又签了个合同,这个合同时间就是2011年1月30日。李某1想我们帮忙,不拆鸡场,拆后就拿不到补偿,我们和两违办的人是一个办事处的,两违办的很多工作都要依靠村里,我说下情,也是有效果的。给他帮忙,一是租的村里的土地,签合同时说过要村里帮忙协调相关问题,二是补偿搞好了,要给村干部辛苦费。我们不出面以村里名义向两违办说情,早就拆了,根本拿不到补偿款。召开支委会形成会议纪要,专门为给李某1拨付1450000元的事,召开支委会形成会议纪要,向支委会通报我作的决定,让大家签字形成集体决议的形式,好上报,让钱尽快拨付下来。8、李某1的证言,给我的1450000元补偿款,其中150000元借给头道水村另外一个养鸡场了,另外的1300000元自己用了。9、徐某1、漆某,4(六角办事处“两违”办工作人员)的证言,2011年8月底,其一行四人巡察时发现有人在头道水村马家湾建养鸡场,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年9月初,谢某来说明情况,他说养鸡场是村里建的,是发展村里的经济建设。9月7日,漆某,4和谭玉峰到村里找谢恩平核实情况,谢恩平说这块地没有办证,是从老百姓手中收回经营权后村里准备建一个养鸡场来发展村里的经济,做完笔录后就给村里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以日报表的形式将案情上报市两违办,后来发现鸡场没有拆,11月初,市城管局经市政府批准就对村委会下达了强拆通知书,谢某签的字,后来拆了,但什么时候拆的就不清楚。在几次调查情况时,谢恩平和谢某都在场,并找他们问过话,他们都说这个鸡场是村里的。10、谢某的证言(头道水村主任),2011年7月的一天,谢恩平把李某1带到他办公室,然后把我喊到他办公室,说把马家湾那块土地租给李某1做养鸡场,租金一年30000元,我们签订合同后,李某1找谢书记说要把时间提前,谢书记说把时间写成一月份,我问为什么要写成一月份,谢书记说合同上怎么写的就怎么签,双方又不得扯皮,我就把合同签了,时间是2011年1月30日。签合同后一两天,养鸡场就开始动工修建了,修了几天,六角亭两违办的就来了,说这个鸡场是两违建筑,还找我和谢书记问了情况的,还下了整改通知书,后来又下了强拆通知书,后来谢书记跟两违办的说这个养鸡场是村里的,村里自己组织拆除,所以就没有强拆。整个鸡场只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就修好了。修好后两个多月高速征地拆迁办的就搞实物登记了,李某1的这个养鸡场就被纳入登记范围了。在登记的时候,金某副主任问我这个养鸡场登记在哪个名下,我说这个要问谢书记,谢书记说登记在村里名下,实物登记搞完后个把星期,李某1的养鸡场就被拆除了。过了一个多月,征地补偿款下来了,经核算,李某1的养鸡场一共可以得到168万多元的补偿,我就问谢书记这个钱打到哪个户头,谢书记说先打到村里的账上,之后再跟李某1算。2012年初钱就到了六角财政所的账上,由于鸡场被举报了,高路办的要审计,所以钱就一直没发下来,拖了一年多。我们开了支委会以后打报告才把钱拿到。开支委会的时候谢书记就说补的168万多元,给李某11450000元,这是他和李某1讲好了的,钱拿到后就给了李某11450000元。签合同时,谢书记才告诉我李某1建鸡场是因为他知道高速要改线,修鸡场好搞点征地款,搞好了,李某1要给村里给点辛苦费。这个鸡场是两违建筑,不能得到补偿,只是两违办调查后不会给高路办的人通知,我们村里也没给高路办的反映过,所以他们不知道。2013年9月,高路办要求村里就这个养鸡场的情况作出说明,当时村里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答复的主要是李某1养鸡场的修建时间,修建时间的回复是不真实的,主要是为了应付上面的审计,不然通不过,这是谢书记安排的。在这件事上,我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一是我晓得李某1修建养鸡场的真实目的,我不该代表头道水村与李某1签订合同;二是发现李某1的养鸡场是两违建筑没有及时向两违办报告;三是在高路办进行实物调查时,没有跟调查专班的成员讲明马家湾养鸡场是李某1私人修建的,不是村委会修建的,而且没有讲明鸡场是突击抢建的;四是不该代表村里与六角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五是不该在谢恩平写的补偿资金拨付申请报告上签字。(二)书证1、户籍证明、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升级呈报表(2011)中64号文件(2011)123号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文件,证明被告人王维美的身份情况。2、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头道水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该村将30亩农用地租赁给李某1使用,年租金30000元,租赁期限三年等。签订合同时间是2011年1月30日。3、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头道水村委会就马家湾养鸡场以该村新农村公司的名义与六角办事处签订了补偿款为1512147.65元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1日。4、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书,证明除安置协议补偿的之外,还给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公司补偿了165468.20元。签订时间是2012年3月28日。5、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证明头道水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了给李某1补偿1450000元,且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时间是2012年11月7日。6、恩州饰价字[2012]38号工程评估结论、恩施州诚信装饰工程造价评审有限公司定案汇总表,证明对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办事处头道水村92户的装饰、无证自建、零星砌体工程进行评估及明细表。其中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37户无证自建工程的实际造价为2703991.27元;确定马家湾养鸡场(即头道水村委会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属无证自建,造价为1512147.65元。7、关于头道水村委会搭建临时养鸡厂的调查报告,证明六角办事处两违办发现马家湾养鸡场系两违建筑后所作的相应处理,由头道水村委会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8、建设手续合法性审查表,证明头道水村马家湾养鸡场的修建未在国土及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9、恩施市人民政府责成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2011年11月5日)、强拆通知书(2011年11月8日)、现场照片,证明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头道水村马家湾养鸡场系违法建筑,要求强制拆除及现场概貌。10、头道水村关于李奎租赁头道水村集体土地被高速公路征用后补偿方案会议纪要(2012年11月6日),证明头道水村委会就给李某1补偿1450000元的问题召开会议,七名参会人员均签字认可。11、关于申请拨付高速公路征用村集体土地建筑物评估资金补偿的报告,证明头道水村委会向六角办事处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办事处领导谭某2、吴某,六角财政所所长邓某1均同意拨付申请资金。12、领款单、费用报销单、转账凭证,证明头道水村委会于2013年1月7日给李某1转款1450000元的事实。13、六角财政所说明,证明给头道水村拨付145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14、情况说明,证明恩施市高路办就“违规抢建、套取征迁资金1683100元问题”回复的所有材料均由六角办事处高路办提供(含证明人李某3、陈某1、邓某2等人关于鸡场修建情况的证明)。15、恩市政办发[2011]74号内容摘要:“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征地拆迁工作由恩施市人民政府委托恩施市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是此次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做好征迁协议签订、临时过渡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对征地拆迁户按(2011)42号文件进行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恩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房屋征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公开、公平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市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征地拆迁户的房屋评估价值、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资金在当地张榜公某无异议后,与征地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财经所专户,其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截留、侵占、抵扣、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恩市政办发[2011]42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内容摘要:其他规定房屋置换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面积为准。猪牛圈、柴火房、临时建筑等附属设施不属房屋置换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进行货币补偿。74号、42号文件、恩六办发[2011]123号文件,证明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征地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16、鄂某路指函[2011]15号、27号函,证明2011年7月1日拟对恩来高速公路的起点予以调整及2011年9月5日对该起点进行确定的事实。17、收据,证明李某1给头道水村委会支付30000元租金的事实及时间。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恩施市头道水新农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系谢某。19、李某3、陈某2、邓某2、李某1书写的关于马家湾养鸡场修建时间的证明材料及对陈某2、邓某2的调查笔录,证实马家湾修建养鸡场的时间是虚假的,但系村里修建。(三)被告人王维美的供述2015年5月28日的供述,我担任六角亭征地拆迁安置办副主任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涉及六角亭境内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实物调查、征地补偿等。六角亭办事处对其境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流程:首先以办事处的名义设立工作专班,抽调人员,分班作业,然后分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物调查专班和房屋实物调查专班,专班人员在实物调查表上签字;之后对实物调查的结果在村委会进行张榜公某,公某结束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就可以与被征收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打卡兑现补偿,然后清除地上障碍物,也就是拆除房屋,清除地上附着物等,之后就可以施工了。办事处开展这些工作是依据恩施市人民政府2011年74号文件。关于土地这一块,由被征收本人、组长、村干部、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共同现场予以确认,是谁的就登记在谁的名下,关于房屋这块,我们以项目启动时为界限对启动时现有的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实物调查并登记,对启动前和启动后抢修、抢建的房屋不予登记,然后我们对登记认可的土地和房屋进行补偿,对没有登记的不予补偿。对头道水村马家湾养鸡场所在的宅基地的实物调查有梁玻、沈阳芳,头道水村的村干部金某、郑某、谢某、组长马伍福,市高速公路办公室的唐某、谭某1,州高速公路办公室有王先松,省指挥部有孙某、马某。梁玻、郑某负责拉皮尺,沈亚芳负责记录,我负责点土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的数量,有时候也记录、拉皮尺,其他大部分人也在现场,在现场做业务技术指导。土地实物调查没哪个负责,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时,领导安排我和其他几个同事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办我带队,村里谢主任负责。因为当时一起参与实物调查的有村里的主任谢仁良、副主任金久和、村干部郑某,他们当时说整个鸡场(包括土地和房屋)都是村里的,所以我们就直接登记在村集体户头上了。我们当时没有要求村里出示养鸡场的相关手续,因为村主任谢仁良、副主任金久和、村干部郑某他们本身都是专班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按进场后现有的实物进行登记。这种工作模式和操作方法是在改线前和改线后的两次征地拆迁工作启动会上相关领导这么说的,具体哪个领导说的,我记不清楚了。《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上“吴某”的签名是沈阳芳代签的。整个实物调查结束之后,省、州指挥部的人,负责测量和评估的人都走了,就只剩下我们六角亭征地拆迁安置办和村委会的人,谭某2就安排我、沈阳芳、徐某2、梁玻及村委会的谢某、金某、郑某负责和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六角亭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由我负责,村里由谢某负责。因为安置补偿协议上甲方要盖六角亭办事处的公章并要签办事处主任吴某的名字,所以我就在吴某办公室给他反映了这个情况,他说要我们帮他代签。因此我就让沈阳芳在有关马家湾养鸡场的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上的甲方代表人处签了吴某的名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六角亭段房屋、附属物拆迁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上甲方及乙方均盖的“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民委员会”印章,系工作疏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2年3月28日,安置补偿协议上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1日,我不清楚,是沈阳芳写的。我们根据实物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来确定补偿项目和补偿金。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副主任刘慧安排我们六角亭征地拆迁安置办对李奎办理的养鸡场与村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进行调查,我通知谢某到我办公室来,要求头道水村对李某1的养鸡场的情况调查清楚,并给我们写个文字说明。李某3、陈某1、邓某2出具的关于马家湾养鸡场的修建说明由李某1交给我,我交给恩施市高路办的。对这三人的调查我没参与。我安排头道水村主任谢某和李某1将情况写清楚,并把资料交到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我们六角亭征地拆迁安置办没有接到六角亭两违办关于马家湾养鸡场属于“两违”建筑的任何通知,如果该养鸡场属于两违建筑的话,应该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拆除后,我们也就不会对该养鸡场进行征收补偿了。恩施市高速公路办公室将马家湾养鸡场的补偿资金拨付到六角亭财政所的账户上后,这笔资金是如何拨付给李某1的,我们不知道。我还强调一下,我没有参与修建马家湾养鸡场这件事情,没有收受任何人的贿赂,没有参与该养鸡场房屋的实物调查,也不是六角亭拆迁办的主要负责人。2015年5月29日的供述,在马家湾养鸡场征地拆迁补偿这件事情中,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认为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我对征地拆迁方面的政策敏感性不强,单纯、片面的理解领导讲话的内容,没有把相关政策和领导的讲话结合起来理解;第二自己在工作中只是片面的按照领导的安排去做,没有发挥自己工作的主动性,没有深入思考问题,从而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环节中没有意识到要认真审核相关证件;第三在审计过程中自认为审计部门和检察部门已经插手此事,觉得和自己无关,产生了依赖性;第四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我没有跟领导就马家湾养鸡场这件事情进行汇报和提建议;第五当时只考虑到加快工作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第六过度相信和依赖村委会干部,他们说什么就相信什么。办事处的分管领导谭某2和征地拆迁安置办主任杨某安排我与梁玻、沈阳芳、徐某2等人与被征迁户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由我带队,就是由我组织和安排,由我负总责,但是具体工作由我们几个人共同去完成。在马家湾养鸡场代表六角亭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情中,我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安排我带队,在这一环节没有把好关,对马家湾养鸡场是否该补偿以及是否补偿这么多没有认真去分析和调查,工作上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希望司法机关对我从轻处理。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维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维美及辩护人认为其认真履行了职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本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与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切实履行职责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综合全案,王维美虽负有一定责任,但在本案中的情节轻微,因此,决定对被告人王维美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维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维美不服,以其正确地履行了职责,也没有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王维美的辩护人提出:1、王维美在该案中没有玩忽职守行为。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结果与王维美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宣告王维美无罪。二审庭审时,上诉人王维美及其辩护人向本庭新提交了:1、六角亭办事处拆迁办2011年5月4日、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7日的会议记录。2、恩州饰价字(2012)38号关于对恩黔、恩来高速公路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92户的装饰、无证自建、零星砌体工程的评估结论的清单二份。3、被告人谢恩平、被告人李某4、被告人谢某的刑事判决书。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且定案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维美提交了三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中提到王维美负责材料,故王维美认为其仅负责材料审核,而对拆迁测量不具有审核职责,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查,本案的重大经济损失虽由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切实履行职责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但王维美系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拆迁协调领导小组资料组的组长,同时是实物核实调查组的成员之一,负责业务和登记,对本案的重大经济损失仍应负有一定责任,故王维美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对本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明目的,该部分证据本院采信其中印证本案事实的部分内容。上诉人王维美二审庭审中提交的恩州饰价字(2012)38号关于对恩黔、恩来高速公路六角亭办事处头道水村92户的装饰、无证自建、零星砌体工程的评估结论的清单二份、被告人谢恩平、被告人李某4、被告人谢某的刑事判决书,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王维美在该案中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结果与王维美的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维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王维美在本案中虽负有一定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故原判对王维美从宽处罚,对其免予处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王维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凯审判员 郑洲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邓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