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有臣、李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臣,李冬明,陈菊华,江西顶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吴有臣,男,1945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李冬明,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菊华,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顶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81栋1-201。法定代表人:陈会华,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有臣与被执行人李冬明、陈菊华、江西顶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705,77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5,928元、案件受理费25,78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