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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77号罪犯刘锦辉,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以被��人刘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刘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锦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10月、2016年3月、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劳动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锦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锦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群审判员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