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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350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祝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卫,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苏1311执4350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卫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但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月2日作出(2016)苏1311执4350号执行决定书,将杨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