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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8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昆山聚美新科技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聚美新科技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800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8007号申请执行人昆山聚美新科技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正虎。被执行人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JosephRogerDagenais。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聚美新科技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普(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仲裁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9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审判员李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祝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