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胜垒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垒,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垒,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51号。法定代表人:宫俊林。申请执行人刘胜垒与被执行人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胜垒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761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