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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础源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础源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江,石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8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被执行人:连云港础源紫菜加工有限��司,地址:连云区云山路宿城工业园。被执行人:夏心江,男,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石友斌,男,地址:连云区宿城乡东崖屋村东崖屋**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础源紫菜加工有限公司、夏心江、石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该房产流拍后冲抵债务,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受偿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王 卿审判员 顾绍文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锶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