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福学、邱秉红等与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福学,邱秉红,喻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骆建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学,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秉红,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士红,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学、邱秉红、喻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