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将赔偿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31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