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东风与刘佑升、王好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风,刘佑升,王好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2278号原告:徐东风,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佑升,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好启,男,汉族,60岁,住夏邑县。原告徐东风与被告刘佑升、王好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东风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