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107汤如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如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1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如生,男,194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汤如生因与如皋市搬经镇万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全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汤如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万全村委会村民,全家原五口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分5人承包地,当时分配承包地是每人1.365亩,应分得承包地6.825亩、三地1.5亩。1999年万全村委会编造“全家户口迁出手续”为由,将已经分得的大部分承包田违法收回后划分给其他农户,其只分得承包田1亩。2002年,起诉人所在村组又调整承包地,将其承包人数调为3人,分得承包田4.91亩,又少分承包田3.415亩。请求判令万全村委会分配承包地3.415亩,并补偿因少分承包田而减少的经济收入22700元。原审法院认为:汤如生起诉要求以确地方式确认其承包经营权或索要承包地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汤如生的起诉不予受理。汤如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万全村委会以不存在的理由,将其名下的责任田划归其他农户,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汤如生起诉状中陈述的内容来看,其认为万全村委会调整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违法,请求予以纠正。该情形属于汤如生系对万全村委会调整行为的不服而提出的相应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汤如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