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83436-2),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3号龙大办公室5号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王丙良,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70100200005345),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火车站后街77号。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上述情况,山东龙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亦未能提供济南永杰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