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惠芳与XX峰、石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芳,XX峰,石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惠芳,女,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峰,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周鹏,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9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及执行费2200元。执行中,本院已强制从被执行人石周鹏银行账户扣划了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民终9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