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文锋、肖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锋,肖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锋,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月红,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李文锋与被执行人肖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肖月红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文锋114608.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文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肖月红的房产,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肖月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17105.14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