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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洪、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718号申请人:张洪,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口叠彩轩201。法定代表人:李国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洪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173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基房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173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