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任小新申请执行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新,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任小新,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中*排*号。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关于任小新申请执行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集中搜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