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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魏勇尚、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魏勇尚,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常红燕,马晓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2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魏勇尚,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坟头村东500米。投资人魏青。被告常红燕,女,汉族,1979年12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晓青,女,汉族,1985年1月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魏勇尚、林州市亮剑汽车配件厂、常红燕、马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