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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凤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吉0622刑更6号罪犯王凤广,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凤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3日,罪犯王凤广向本院递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2017年5月8日,靖宇县看守所向本院提交了罪犯王凤广在吉林省靖宇县人民医院的《门诊诊断书》以及《不宜收押的报告》。2017年5月8日,我院受理罪犯王凤广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案件。2017年5月17日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白山市中心医院对罪犯王凤广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2017年1月18日,白山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1、疾病诊断: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3级(重度)、右侧颈动脉斑块形成。2、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凤广目前患有2014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凤广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