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异21号案外人刘军毅申请执行人张小丽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小丽申请执行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30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豫R×××××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刘军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称该车辆系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物抵债将车辆抵偿给他,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小丽,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并同意解除该车辆的查封。案外人刘军毅异议���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豫1323执545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豫R×××××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丁志勇助审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