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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鲁小宁、延永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鲁小宁,延永安,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负责人钟宝升。被执行人鲁小宁,女。被执行人延永安,男。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永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鲁小宁名下的陕KVD0**沃尔沃牌轿车,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鲁小宁、延永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众鑫汽车经销有限公司、鲁小宁、延永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