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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宗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宗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081号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绿景大厦B幢三楼。法定代表人:周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宗环,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宗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温州建设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万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艳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