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朝东、陈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东,陈德宏,李昌荣,陈亚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370号申请人赵朝东,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固始县。被申请人陈德宏,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固始县。被申请人李昌荣,女,1970年8月14日,汉族,地址:同上。(陈德宏之妻)被申请人陈亚峰,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朝东与被申请人陈德宏、李昌荣、陈亚峰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赵朝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宏登记在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固始县张广庙乡九龙大道西环路的万吨粮食仓库、办公楼及所属的院落全部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赵朝东以刘文桂位于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朝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德宏登记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固始县张广庙乡九龙大道西环路的万吨粮食仓库、办公楼(房产证号:张广乡第20110008**号)及所属的院落全部土地使用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任丽苹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钦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