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落彬与张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落彬,张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150号原告:王落彬,住辉南县。被告:张德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落彬诉被告张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2.00元,退还给王落彬。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