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落彬与张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落彬,张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150号原告:王落彬,住辉南县。被告:张德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落彬诉被告张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2.00元,退还给王落彬。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