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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平、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416室。法定代表人:蔡震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斌审 判 员  荆雷代理审判员  马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