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姜振入、关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姜振入,关淑芹,马保岭,刘玉荣,肖伟,刘小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77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姜振入,男,汉族,1960年7月17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关淑芹,女,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姜振入之妻。被告:马保岭,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刘玉荣,女,汉族,1961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马保岭之妻。��告:肖伟,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刘小静,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肖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李义春、张登兰、张道红、李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