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德波、徐节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邓德波,徐节义,王昌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358号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茶庵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14657266L。法定代表人王大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春,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腾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德波,男,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节义,男,生于1954年4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陈天喜,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昌红,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王昌艳,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王昌红胞弟。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德波、徐节义、王昌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富国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人民陪审员 李明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