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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海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81号被执行人:金海潮,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金海潮罚金一案中,现查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6年11月2日移送执行了该笔罚金,本案系重复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