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海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81号被执行人:金海潮,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金海潮罚金一案中,现查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6年11月2日移送执行了该笔罚金,本案系重复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