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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账户存款123222元、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246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