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范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账户存款123222元、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246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