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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小旦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旦,张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005号原告:李小旦,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张小伟,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小旦与被告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小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旦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旦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李小旦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