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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志军因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22号被执行人宋志军,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志军因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对宋志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