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孝宁诉被申请人罗润生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孝宁,罗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82号申请人樊孝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湖滨路边西侧。被申请人罗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申请人樊孝宁诉被申请人罗润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樊孝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樊孝宁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成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雅 拉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