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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玉宏诉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宏,金亮,敦化市沙河沿农机技术推广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号原告:崔玉宏,男,住敦化市。被告:金亮,男,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国,男,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敦化市沙河沿农机技术推广站。住所:敦化市沙河沿镇。负责人:杨志刚,站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宏诉被告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玉宏负担。审 判 长  李 花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