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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0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村5组102号其家中介绍、容留杨某某、曹某某与陈某某先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介绍、容留张某甲与池某、郭某某与张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上述人员随即被民警捉获,并提取赃款150元。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万某某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燕 微信公众号“”